(2021年4月29日第10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08次会议通过)
第10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08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以下修改:
1、将第3条修改成:“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3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遵守宪法肯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将第4条第1款修改成:“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增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3、将第5条修改成:“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将第7条修改成:“教育应当继承和宏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1切优秀成果。”
5、将第7107条修改成:“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得的入学资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消入学资历,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干国家教育考试2年以上5年以下;已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消相干证书;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获得的入学资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干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有背法所得的,没收背法所得;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得的入学资历的,有背法所得的,没收背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历被顶替权利遭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恢复其入学资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