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出台《研究生导师指点行动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从坚持思想引领、规范参与招生、把关学位论文质量、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等8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导师指点行动“10不得”。《准则》1出台,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很多网友拍手称快,也有1些网友谨慎乐观,认为《准则》出台毕竟只是画起了红线,这与根治导师失德失范行动之间还有1段距离。
最近几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密集下发1系列政策文件,规范高校教师道德及行动,但是效果似其实不尽如人意,各种失德失范个案仍不时闯入大众视野。固然,失德失范的导师毕竟是“极少数”,但让人困惑的是,“极少数”不合规范的行动何以屡禁不止?究其缘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1是现行的师德行动规范尚存法律真空。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均有1些相干规定,但较为零散也不尽详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就教师出现失德失范的情况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学生相干权利难以构成1种法益。教师如果轻度违背师德,法律大几率难以作出响应;若重度违背师德,则必须找到某种法定利益侵害,才能得到法律救济,这使得个别作出失德失范行动的研究生导师付出的背法本钱10分有限。
2是高校评价机制“失偏颇”,导师选聘有时失之于宽。最近几年来,高校研究生大量扩招,研究生数量剧增致使导师需求量大增。当前我国在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中,对高校之间实行的是差异化、层级化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分配方式,对高校整体发展则实行以科研加教学导向,特别强调科研学术的鼓励政策和制度安排。在这类制度安排下,高校自然将本身发展的重心放在教师的科研学术水平的提高上,而对师德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履行缺少足够的耐心和动力。因此,高校在选聘导师时,对学历、专业、职称的要求极其重视,从未或很少考核选聘导师的师德师风是不是达标;对新选聘入职后的导师也很少进行有关师德方面的系统培训,不利于提高教师整体师德认知水平。
3是进程管理走过场,惩办失之于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是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和监管的主要机构,承当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但是,事实上,个别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很少对研究生导师进行系统的师德建设,很多是走过场。更有甚者,当导师牵涉失德失范事件后,将保护学校和地方名誉当作主要目标,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侥幸心理,多进行消极应对和处理,为失德失范开了“后门”,从某种程度上排挤了相干惩办规定。
《准则》的出台,是我们凝聚共鸣、进1步加强导师行动规范的1个契机。这次如何让《准则》不再落“空”,真正让“10不得”成为研究生导师不得逾越的红线?笔者认为,重要的是以法立德,增强师德的强迫性、可责性和可诉性。采取师德制度化、法治化举措,增进师德的固化,在现有相干的教育和教师法律规范中增设具有明确制裁导师失德失范行动的法条,增强在司法裁判中援用师德相干法规的力度,让相干法律条款活起来。
另外,改革现有对高校的评价方式和鼓励制度,建立“重师德”的评价和鼓励机制,似可斟酌将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选“双1流”大学和“双1流”学科考核的重要指标,以评价倒逼各高校在导师选聘、学校管理、学科建设、评优晋职等进程中将师德纳入重要关注点。同时,重视进程监督和背规必惩的严肃性。扎紧制度笼子,建立导师行动边界,避免其出现权利“真空”。采取“零障碍”导师失德失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获得掌握导师心理和行动动态,发现“苗头”及时提示并纠正,防患于未然。探索建立导师“征信”制度,将师德情况1并纳入其个人征信管理系统,1旦失德失范,就拉进信誉“黑名单”,让“10不得”成为导师学生关系的新转折点。(作者:张筠,系4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