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下的我国媒介审判现象

   2016-07-13 0
核心提示:摘 要:新闻报道作为传播信息和引导人们认识世界的特殊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思想原则。在我国,新闻媒体一直以来是党和政府的宣

摘 要:新闻报道作为传播信息和引导人们认识世界的特殊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思想原则。在我国,新闻媒体一直以来是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这就要求广大新闻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指导。然而,由于行业竞争的激烈和传媒立法的落后,大众传播活动中的失范现象屡屡发生,其中就包括了“媒介审判”现象。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入手,分析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界定、影响,并提出一定的对策。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媒介审判;新闻报道

一、引 言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的阐释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全新的无产阶级的新闻观,指马克思主义关于新闻现象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总的看法,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杰出思想家创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他们对新闻领域一些基本问题的想法,另一部分是他们关于无产阶级党报工作的一系列观点。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反映和体现。在我国,以毛泽东、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形成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它要求新闻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以“三贴近”原则指导新闻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媒介审判概念的界定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品,最早来源于西方的新闻传播法,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审判取代司法审判,以媒介的‘强话语权’代替舆论监督”[1]。我国知名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2]”另外,《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也明确指出,新闻工作者应当“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3]”可以说,“媒介审判”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它制约了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平衡发展,损害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也严重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二、媒介审判的影响

哲学家黑格尔曾言:“存在即合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也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都具有两面性。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现象有其消极的影响,同时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对此,我们应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一分为二地看待媒介审判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首先,它使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与公开度大大提升,同时也降低了审判存在司法武断的可能性,提高了办案速度。马克思曾形象地把媒体比作“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4],他认为,媒体的制衡是“普遍的、无形的和强制的力量”[5]。当某种权力无法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都必然容易导致腐败,司法权力理所当然也在劫难逃。因此,在法制化进程中,媒体监督的力量不容忽视,它在立法、行政、司法体系之外,充当隐形的“第四种权力”,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公共意志,以此来调节社会机能,从而能够促进社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公开不仅能使司法民主尽早得到实现,也能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利的保障。所以,媒体的报道以及公众舆论的介入可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与公开度,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司法活动中的偏差与错度,降低司法专制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媒体的报道和披露,办案速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其次,满足公众表达权,提高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马克思提出“人民报刊”概念,认为人民报刊是人民日常思想和情感的表达。1942年《解放日报》在题为《致读者》的社论中写道:“密切地与群众联系,反映群众的情绪、生活需求和要求……成为他们的反映者、喉舌,与他们共患难的朋友。[6]”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出来后,人们往往会通过发表言论宣泄心中不满,形成舆论浪潮,从而导致“媒介审判”。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公众对话语权、表达权的强烈需求,和对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的进步。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对社会信息的公开更加重视,人们想要的不仅是知道案件的前因后果,更多的是想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当司法活动产生偏差时,媒体为公众提供了便捷的参与渠道,通过信息传递反映群众呼声,遏制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群众性原则。

(二)消极影响

首先,妨害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破坏了司法公正。马克思把新闻的客观报道概括为“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7]。他的观点可以被理解为,只有报纸上所刊登的信息能够反映客观事实,而并非捏造,且没有新闻工作者加入自己的主观意见,如此才能为人民所信服,才是纯洁高尚的。如果媒体在报道中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煽情语句,或明显偏袒某一方,就极容易调动公众情绪,发展为社会舆论,对马克思所倡导的新闻报道“一般的公正”造成妨害。《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有强调:“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3]”在1997年的“张金柱案”中,《郑州晚报》《大河报》等多家媒体在法院判决前就主动介入了该案件的审理中,通过持续不断的报道不断扩大其舆论影响力。最终张金柱被判死刑,临刑前他说:“我是死在新闻记者手里的。”众多法律学者认为张金柱应判七到十年,而并非死刑,然而,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大量媒体报道使广大群众对本案异常关注,形成稳定的社会观点,舆论浪潮难免对审判结果造成影响,破坏了司法公正。

其次,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降低媒体自身公信力。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马克思认为:“事实却始终是人民的思想、恐惧和希望的具体表现,是真实的叙述。[8]”真实性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要求新闻从业者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这也是党实事求是路线在新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坚持真实报道,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对新闻宣传事业提出的基本规范。在媒介审判中,媒体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话语权优势,将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负责任地传输给受众,造成新闻失实,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性原则,使多数人在未经核实和了解的状态下形成错误认识,对社会舆论产生影响。例如,在“药家鑫案”中,不少媒体在事先没有进行调查采访、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网上出现的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的传闻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报道,发挥自身的“合理想象”,激化民愤,给正常的司法审判造成了极大压力,也使媒体公信力大幅度下降。

最后,无视媒体报道中的人文关怀,对报道当事人造成了身心伤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胡锦涛新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人为本”的报道理念,对我国新闻事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媒介审判”通常对“被审判”的一方进行残酷的攻击,丧失媒体报道中本应具有的人文关怀,容易导致网民对其谩骂、侮辱、泄露隐私等行为。媒体对案件的不实报道或肆意渲染,激发了公众盲目的情感宣泄,使当事人百口莫辩,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例如,在天涯论坛上出现帖子《农村人难不难缠与药家鑫该不该死?――被操作下的公正》《药家鑫,我以同龄人的身份告诉你你为什么该死!》等,在判决结果未确定之前就对其作出所谓“审判”,残忍的言语暴力对当事人产生恶劣影响。

三、媒介审判的对策

(一)完善新闻立法,规范报道行为

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大革命早期就提到了“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还没有一部较为合理、健全的《新闻法》来对新闻媒体的采写与报道进行规范,对部分新闻媒体的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对媒体违法行为进行控制,对失范媒体单位和个人做出相应的惩罚,以正行业风气,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提高行业自律,加强道德建设

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民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8]。它不能和私人利益纠缠不清,也不是为了少数人服务,而是要切实反映人民的利益。面对争议事件,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不为经济利益所诱惑,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客观的态度,做好“把关人”角色,引导人们理性思考。新闻工作者应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记自身使命,坚守职业道德,捍卫职业伦理,提高媒介素养,加强责任建设,“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发展。

(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辨别能力

作为舆论中的主体,公民在传播过程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其自身道德素质会对舆论传播状态造成很大的影响。公民在互动时应提高自身道德水平,理性评论、文明发言,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同时,还应加强辨别能力,对媒体报道进行思考和质疑,有自己的判断,而不是一味地接受信息,偏听偏信,盲目卷入舆论漩涡,干扰司法程序。

四、结 语

“媒介审判”并不可怕,“媒介失语”才更可怕。从本质上来说,媒体报道案件是对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约和平衡,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最有效的工具。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往往利用网络的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发表言论,成为引导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强大力量。我们应正视“媒介审判”现象,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促进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绿色和谐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 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

[2]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刘建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经典读本[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6] 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郑安迪

编辑网微信号:bianjiwang

-媒体人移动学习平台-

有趣 | 有料 | 有思想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下的我国媒介审判现象

 
标签: 传媒论文
反对 0举报 0 评论 0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乐学笔记(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本网站有部分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因作品内容、知识产权、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并与我们留言联系,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