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营销哪些行为违法违规?专业律师权威解答!必看!

   2018-07-25 91运营0
核心提示:☛请相信,我所说的每句,都是刺耳的真话。4月22号,老匡向全部微电商行业发出了1条重要信息:随着互联网监管力度突然加大,微营销正在以“天”为单位,逐渐规范。之前由平台处理的所谓套路、擦边球、灰产、虚假宣扬等,现在举报查实,极可能就是有关部门直接

110 微营销哪些行为违法违规?专业律师权威解答!必看!

 

请相信,我所说的每句,都是刺耳的真话。

4月22号,老匡向全部微电商行业发出了1条重要信息:随着互联网监管力度突然加大,微营销正在以“天”为单位,逐渐规范。之前由平台处理的所谓套路、擦边球、灰产、虚假宣扬等,现在举报查实,极可能就是有关部门直接上门执法。即:之前背规操作,顶多封号,现在或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相信在坐的各位多少打点擦边球,很难100%遵纪遵法,例如“夸大宣扬”这点几近没法规避。如果你非要跟老匡较劲,可以,你能管好自己,但是你能管住下面代理商的嘴么?代理商发布夸大、虚假等背规广告,品牌方可能也要担责哦。

好了,不逗你们了。本文罗列了20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由老匡特地请来的专业律师为大家耐心作答,务必认真看完并转发给同行、同事、代理商。1起学法、遵法,行业才能自律规范,受人尊重。

常见涉嫌背法背规问题汇总

 

1、代理商发布夸大、虚假等背规广告,品牌方是不是担责?

 

2、代理商发布虚假盈利或发货图片,虚构销售火爆假象,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是不是构成欺骗?

 

3、个人代理商与品牌方未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产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如何维权?

 

4、将微信号假装成小妹、专家或医生形象,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如何定性及处罚?

 

5、真实的持证专业人员,批量操作微信号,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排除平台方处罚,是不是背法?

 

6、批量操作企业客服微信号,发布合法广告,从事正常销售,是不是背法?

 

7、宣称食品药用,保健品药用,属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

 

8、客服在销售进程中已明确告知客户产品属性(食品/保健品),但是聊天中夸大功效、许诺效果,定性民事或刑事范畴?

 

9、将微信号假装成美女,欺骗受害人红包,如何量刑?

 

10、在食品、保健品销售中,使用消费者对照图片,证言类广告宣扬,如何定性及处罚?

 

11、发布含“最、第1、首家、独家、顶级等”极限辞汇类广告,如何定性及处罚?

 

12、利用网络从事3级及以上分销模式,如何定性及处罚?

 

13、批量搬运藐视频,获得平台补贴或收益,是不是违背与版权相干的法律?如何处罚?

 

14、高价销售开光的文玩,佛牌等产品,如何定性及处罚?

 

15、以公道的市场价格,以开光视频作证,赋予文玩,佛牌等文化价值,正常销售产品,是不是背法?如何处罚?

 

16、利用互联网从事算命、占卜等有偿服务,是不是背法?如何定性及处罚?

 

17、使用软件搜集网络公然的QQ号码(不售卖),导入社交软件进1步转化,是不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8、利用第3方软件歹意添加微信群好友,是不是背规或背法?

 

19、在保存功能,只改变产品外观的情况下,快速复制市场热销产品牟利,构不构成侵权?如何处罚?

 

20、因输出或倒卖粉丝间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构不构成从属犯法?如何处罚?

 

常见涉嫌背法背规问题汇总

解答

1、代理商发布夸大、虚假等背规广告,品牌方是不是担责?

品牌方应与代理商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明确的代理权限,并表示不允许虚假宣扬等行动,那末对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动,品牌方不承当责任。固然,品牌方授意或默许代理方虚假宣扬,固然要承当责任。对品牌方而言,如果明知代理人作出某项超出代理权的行动却未表示反对或表示默许,则视同追认,应承当责任。

2、代理商发布虚假盈利或发货图片,虚构销售火爆假象,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是不是构成欺骗?

不属于欺骗,但构成不正当的虚假宣扬,会遭到行政主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的行政处罚。

 

欺骗罪是刑法上的1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动。代理商销售的是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消费者支付公道对价获得产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且实行,因此不构成欺骗。

3、个人代理商与品牌方未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产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如何维权?

应当找与品牌方实际实行合同的证据,例如品牌方发货的证据,支付给品牌方的货款证据,其他的1些平时与品牌商联系的证据,同时可以做录音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理或合作关系。如果由于产品出现问题,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品牌方主张生产或销售责任。至于维权部门,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向品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证据材料要书面化)。

4、将微信号假装成小妹、专家或医生形象,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如何定性及处罚?

该行动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扬,除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正告、没收背法所得、处以背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背法所得的,处以5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撤消营业执照。(对微营销来讲就是封号)

5、真实的持证专业人员,批量操作微信号,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排除平台方处罚,是不是背法?

批量操作微信号,违背平台规则,不背法。

6、批量操作企业客服微信号,发布合法广告,从事正常销售,是不是背法?

批量使用微信号,违背平台规则,不背法。

7、宣称食品药用,保健品药用,属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

宣称食品药用、保健品药用,根据情况情节不同,能够构成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

(1)虚假宣扬产品功效,可能构成讹诈,合同1方当事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消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可以构成民事争议的案件。

 

(2)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发现虚假宣扬、价格讹诈等情形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例如《广告法》第10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触及疾病预防、医治功能。因此消费者可投诉举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对履职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销售金额较高,视具体情况,可能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8、客服在销售进程中已明确告知客户产品属性(食品/保健品),但是聊天中夸大功效、许诺效果,定性民事或刑事范畴?

已明确告知产品属性,但在聊天中夸大功效、许诺效果,定性为民事争议范畴。许诺效果是1种承诺,对发出许诺1方当事人产生束缚力。常常是夸大功效、许诺效果后增进买卖关系的缔结。如果事后发现产品效果并不是所述,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背约责任。道理与问题2类似。

9、将微信号假装成美女,欺骗受害人红包,如何量刑?

构成欺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欺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骗案件具体利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欺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1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百610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即欺骗罪的起刑点是人民币3000元。3000元以下是民事纠纷。

10、在食品、保健品销售中,使用消费者对照图片,证言类广告宣扬,如何定性及处罚?

对照图片,应当将被比对的商品商标和重要知名特点隐去,《广告法》第103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对人的对照,应尊重当事人隐私,征得当事人同意。

 

证言类广告宣扬应避免存在虚假宣扬,贬低其他同类产品的情况。如遇纠纷,属民事争议范畴。

11、发布含“最、第1、首家、独家、顶级等”极限辞汇类广告,如何定性及处罚?

发布极限广告,违背《广告法》。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好”等用语,因此发布广告应避免极限用语,否则会遭到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12、利用网络从事3级及以上分销模式,如何定性及处罚?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1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属于传销行动,公安机关将根据传销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即构成传销犯法主犯须同时满足30人且3级,且是组织者或领导者,但其他人可能构成从犯)

13、批量搬运藐视频,获得平台补贴或收益,是不是违背与版权相干的法律?如何处罚?

《刑法》第2百110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以下侵犯著作权情形之1,背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背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相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3)未经录音录相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相的;因此,该行动属于侵害版权行动,如果情节严重的或数额到达标准的,有可能会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14、高价销售开光的文玩,佛牌等产品,如何定性及处罚?

批量使用微信号,违背平台规则,不背法。首先,是不是是真大师开光,如属实,不构成欺骗罪;不属实,构成欺骗(罪)。

 

其次,是不是隐瞒真实材料,如果是据实说,不构成欺骗罪;如果虚假夸大充好,构成欺骗(罪)。

是不是构成“罪”,参照第9题欺骗罪起刑点。

 

在真实大师开光、真实材料告知的条件下,价格明显高于未开光的一样物品,不背法,买方愿意接受,则是正常的合同行动。但是违背国家强迫性规定的除外,如须特定资质才可经营的商品,如烟草等。另外,刑法第2百210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其中第(4)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动。这是1条相当模糊的条款,很多经营行动均有纳入该情形的风险,与国家在1定时期内偏向打击某种行动有很大关系。因此,开光物品价格太高,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但作甚扰乱市场秩序,作甚情节严重,无司法解释给予具体标准。

15、以公道的市场价格,以开光视频作证,赋予文玩,佛牌等文化价值,正常销售产品,是不是背法?如何处罚?

不背法,是正常市场行动。

16、利用互联网从事算命、占卜等有偿服务,是不是背法?如何定性及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05条明令制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该行动属于背法行动,进行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另: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遭到刑事处罚。

17、使用软件搜集网络公然的QQ号码(不售卖),导入社交软件进1步转化,是不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不构成。

18、利用第3方软件歹意添加微信群好友,是不是背规或背法?

批量使用微信号,违背平台规则,不背法。从法律角度讲,这类行动其实不1定背规或会遭到处罚,由于即便利用第3方软件,也需要被加人认证,被加人认证了,这是其自愿行动,是其真实加对方好友的意思表示,而且判断歹意本身就有1定的主观性,没法证明加人的人存在主观歹意,而且是不是会遭到处罚,要以加人的人,是不是在客观上作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动为评判标准,如果加人的人并没有做出法律规定的背法行动,只是加个好友打个广告等,固然不会遭到处罚。

 

同时,根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规定,利用第3方软件,包括“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3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腾讯有权对前述行动进行独立判断,并对相干背规帐号进行处理(封号)。

19、在保存功能,只改变产品外观的情况下,快速复制市场热销产品牟利,构不构成侵权?如何处罚?

以手机为例。

 

B公司生产的手机热销,如果A公司将B公司生产的手机换外观换色彩,贴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

不管B公司有无申请专利权和商标权。A公司均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之规定,但司法实践根据诚信原则,认定为假冒行动。特别注意,这也是1种假冒,即司法实践中的“反向假冒”。该行动将遭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起刑点为销售金额达5万元)

 

如果B公司生产的手机已申请专利和商标,则A公司除假冒外,还侵害了B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B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如果B公司生产的手机没有申请专利和商标,则A公司不存在侵害了B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情形,仅构成假冒。

20、因输出或倒卖粉丝间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构不构成从属犯法?如何处罚?

(1)不知道接收粉丝的平台存在背法经营活动,而导卖粉丝给这个平台,在粉丝和该平台交易进程中间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不构成犯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2)明知接收粉丝的平台存在背法经营活动,而导卖粉丝给这个平台,在粉丝和该平台交易进程中间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视具体金额,可能不构成犯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且是连带责任。如果背法所得超过3000元,到达欺骗罪的起刑点,则构成欺骗罪,未必是从犯,可能与平台1起构成主犯。(共同犯法中,不1定有从有主,也可能均是主犯,看实际情况)固然,如果存在其他情形,也可能构成其他犯法,看实际情况。

 

作者 匡方

来源:微信公众号kuangfang2012

 
标签: 微营销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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